北京注册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官方版)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公司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明确了公司注册设立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 1 个(含 1 个)以上 50 个(含50 个)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个(含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2 个(含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六、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